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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吕进、吕海等与钟日荣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进,吕海,钟日荣,高燕妮,李上荣,李浩铭,李上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849号原告:吕进,男,汉族,1959年5月8日出生,住吴川市,原告:吕海,男,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吴川市,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保,吴川市大山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钟日荣,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吴川市,被告:高燕妮,女,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吴川市,第三人:李上荣,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吴川市,第三人:李浩铭,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第三人:李上德,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倩雅,广东誉志���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进、吕海诉被告钟日荣、高燕妮及第三人李上荣、李浩铭、李上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进、吕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进、吕海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吕进、吕海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明审 判 员  屠 丽人民陪审员  孙 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永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