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10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陈林与成都凯撒铝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成都凯撒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182号原告:陈林,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波,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凯撒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创业路2号。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林诉被告成都凯撒铝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成都凯撒铝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林诉被告成都凯撒铝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