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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宇与浙江湖州成才网络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宇,浙江湖州成才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2314号原告:邵宇,女,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被告:浙江湖州成才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八里店镇吴兴科技创业园*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095654671U。法定代表人:程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邵宇与被告浙江湖州成才网络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判决。原告邵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湖州成才网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邵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0037元;2、判令被告将原告在职期间未缴纳的五险交齐,共计3754.8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在被告公司工作,工作内容为后台管理兼编辑。工作期间,原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于15年5月和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始终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从2014年9月入职至2015年7月,公司以困难为由,只支付少部分工资,其余一直拖欠未给。2015年7月7日,原告正式离职,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和拖欠工资明细证明,后经吴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协调,重新签订一份欠条,商定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分八个月付清欠款14737元,同时将原告在职期间未缴纳的五险交齐,保险金额共计3754.86元。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共计付款4700元,余欠10037元未付,特诉至法院。被告浙江湖州成才网络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开始,原告至被告公司从事编辑工作。2015年5月,双方补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25日至2016年9月24日,其中试用期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基本工资为3000元等内容。2015年7月7日,原告从被告公司离职,被告出具拖欠工资明细证明一份。2015年8月,经吴兴区劳动部门协调,被告法定代表人程坤向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承诺对所欠的14737元分八期付清。之后,被告陆续支付了4700元,尚欠10037元未付,以致纠纷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工资明细、工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依法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003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诉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湖州成才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邵宇工资款1003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邵宇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137.50元,合计147.50元,由被告浙江湖州成才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豪杰人民陪审员  陈火荣人民陪审员  周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