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民终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蔡良清、谢厚院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良清,谢厚院,韩田洁,陈倩晃,陈倩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终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良清,男,194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谢厚院,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田洁,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苏东海,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倩晃,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倩铭,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蔡良清、谢厚院因与被上诉人韩田洁、陈倩铭、陈倩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郁南县人民法院(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蔡良清、谢厚院于2016年12月29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经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15日向蔡良清、谢厚院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分别预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2695.67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蔡良清、谢厚院收到通知书后于2017年4月17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审查后,认为蔡良清、谢厚院的申请均不符合缓交案件受理费的条件,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于2017年6月28日、6月10日向蔡良清、谢厚院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2695.67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蔡良清、谢厚院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2695.67元。本院认为,上诉人蔡良清、谢厚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良清、谢厚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晓红审判员 张文建审判员 尹燕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锦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