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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1;张某某3、张某某4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8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女,193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2(申请人之孙)。被执行人:张某某3,女,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张某某4,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张某某1申请执行张某某3、张某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北民初字第509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