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杜均灿与胡雅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均灿,胡雅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855号原告:杜均灿,女,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兰,女,1968年9月5日出生,系杜均灿母亲,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雅薇,女,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原告杜均灿与被告胡雅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杜均灿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均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均灿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杜均灿负担。【】审判员 :胡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凡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