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建茂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茂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刑初80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建茂,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岭市。2002年12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文勇,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建茂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建茂及其辩护人李文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毛建茂向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温岭市亚鑫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鑫公司)的营业执照。2015年8月份,毛建茂以亚鑫公司为由,骗得江某人民币120万元。2015年9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毛建茂向被害人朱某1、金某3、陈某、夏某出示亚某、伪造的车辆检测设备买卖合同,骗得被害人朱某1、金某3、陈某、夏某的信任,共同入股筹建亚鑫公司,并决定租用本市箬横镇下金村的土地用于亚鑫公司的厂房建设;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毛建茂以要付下金村塘渣款为由,要求朱某1预付租凭亚鑫公司5亩厂房土地的款项,骗得朱某1人民币20万元;2015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毛建茂以急需交纳第一期土地租赁费用给箬横镇下金村,而江某银行转账不了为由,让被害人朱某1转账人民币50万元至下金村账户;2016年2月29日,被害人夏某交纳人民币332680元到箬横镇下金村账户作为第二期土地租赁款;2015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毛建茂骗得被害人金某3、陈某人民币50万元存入亚鑫公司账户作为入股金;2015年12月12日、2016年1月15日、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毛建茂以购买土地指标为由,分三次分别骗得朱某1人民币10万元、16万元、8.1万元。以支付公司监理费为由,被告人毛建茂于2015年12月28日骗得金某3人民币3.8万元,于2016年3月7日骗得陈某人民币3.8万元。2016年6、7月份,被告人毛建茂向被害人杨某提供亚鑫公司的营业执照、下金村的土地租赁合同及伪造的向某居县土地资源管理局购买土地指标的150万元收款收据,骗得被害人杨某信任,并以让被害人杨某入股亚鑫公司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2016年7月27日分两次分别骗得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0万元、50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建茂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予以惩处。被告人毛建茂辩解,起诉指控的事实有误,他不是诈骗,他将全部钱用于办理公司,买设备、土地指标了。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建茂犯诈骗罪的事实不能成立,认为不实的设备买卖合同和收款收据与被害人作出入股、借款的决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毛建茂向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温岭市亚鑫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鑫公司)的营业执照。2015年8月份,毛建茂以亚鑫公司需要资金为由,骗得江某人民币120万元。2015年9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毛建茂向被害人朱某1、金某3、陈某、夏某出示亚某、伪造的车辆检测设备买卖合同,骗得被害人朱某1、金某3、陈某、夏某的信任,共同入股亚鑫公司,并决定租用本市箬横镇下金村的土地用于亚鑫公司的厂房建设: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毛建茂以亚鑫公司要付下金村塘渣款为由,要求朱某1先付租赁亚鑫公司5亩厂房土地的部分款项,骗得朱某1人民币20万元;2015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毛建茂骗得被害人金某3、陈某人民币50万元存入亚鑫公司账户作为入股金;2015年12月12日、2016年1月15日、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毛建茂以购买土地指标为由,分三次分别骗得朱某1人民币10万元、16万元、8.1万元。以支付公司监理费为由,被告人毛建茂于2015年12月28日骗得金某3人民币3.8万元,于2016年3月7日骗得陈某人民币3.8万元。2016年6、7月份,被告人毛建茂向被害人杨某提供亚鑫公司的营业执照、下金村的土地租赁合同及伪造的向某居县土地资源管理局购买土地指标的150万元收款收据,骗得被害人杨某信任,并以让被害人杨某入股亚鑫公司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2016年7月27日分两次分别骗得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0万元、50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金某3的陈述、亚某、工商变更登记情况、车辆检测设备买卖合同照片、仙居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指标的收款收据照片、借条复印件及民事起诉状副本、手机视频光盘、手机视频截图,证明经朱某1介绍,他了解到毛建茂的亚鑫公司需要寻找投资合伙人,当时毛建茂说亚鑫公司投资500万元,同时给他看了一份车辆检测设备买卖合同,证实毛建茂已经支付了220万元到深圳市溶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用于购买车辆检测设备,他相信了毛建茂的话。2015年9月18日,他和陈某拼起来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账到亚鑫公司的银行账户内。2015年9月22日,他和毛建茂、夏福荣、陈世忠、朱文敏到温岭市工商局更改了亚鑫公司的股份情况。后朱某1的舅舅夏某付了332680元到箬横镇下金村作为亚鑫公司的土地租赁费,作为投资款。之后亚鑫公司都是毛建茂在操作,毛建茂一直借口说土地指标没有办下来,所以不能成立,以各种理由向他们要钱。其中,2015年12月28日,毛建茂以要缴公司的监理费为由,向他拿了3.8万元;以买土地指标或者打关系需要为由,向朱某1要了三笔款项,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8.1万元,朱某1把钱给毛建茂后,打电话跟他说过,他跟朱某1说记在那里,到时候公司成立后再统算,作为股东共同的支出。期间,问毛建茂土地指标情况,毛建茂说不用过问,是私人关系的事情。同时在2016年6月份的时候毛建茂还通过彩信的方式传给朱某1一张150万元的仙居县国土资源局的收款收据,说是已经买了土地指标。2016年5月24日,江某到箬横法庭起诉亚鑫公司和毛建茂,要求偿还借款120万元。经查询亚鑫公司的建设银行账户,发现他投资到亚鑫公司的50万元以及江某的120万元都转入毛建茂的女儿毛某2的账户和金某1的账户,没有用作公司的经营。同时经查询,根本没有深圳市溶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这样的公司,那150万元的仙居县土地指标费的收款收据也是假的。因此才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6月12日,毛建茂向朱某1、陈某等人解释钱款去向时,称220万元通过银行汇给“小刚”。之后拿出署名张海钢的借条给他们看。2、被害人朱棋的陈述、台州银行对账单及存折、借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协议书、下金村村部会议记录、亚鑫公司各股东间的协议书、亚鑫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证明因毛建茂经常在他位于箬横的温岭市文龙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修车,所以熟悉起来。2015年7、8月份的时候,毛建茂对他说准备在箬横镇下金村开一家亚鑫公司,并给他看批下来的营业执照,投资1000万元左右,问他有没有兴趣投资。他表示没钱投资,但如果亚鑫公司的土地批下来了,希望能分几亩给他办修理厂,毛建茂当时同意。后他介绍江某给毛建茂认识。2015年9月16日,毛建茂称已和下金村签订土地出租协议,以要付给下金村塘渣款为名,让他先付20万元作为其修理厂的土地租赁款,随后,他和毛建茂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租协议书。同时,毛建茂说江某不爽快,问他有无其他合伙人介绍,他就打电话给舅舅夏某、朋友金某3、陈某说了这一情况,三个人也有意向投资。2015年9月17日,毛建茂在其厂内向他和夏某、金某3、陈某出示220万元的设备购买合同照片。2015年9月18日上午,毛建茂对他说按照协议,要在三天内交50万元作为箬横下金村的租赁土地的第一期费用,不然协议作废,但江某网上银行转账不了,并给他看了交不进去的汇款电子凭证,现急需交到村里,就作为他租赁毛建茂厂房土地的费用,因此他和毛建茂一起到台州银行取了50万元转存到箬横镇下金村农村合作银行的账户内,转账后他打电话告诉了夏某、金某3、陈某已投资,之后金某3在当天下午通过转账形式转了50万元到亚鑫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这样投资后,2015年9月22日大家到温岭市工商局变更了亚鑫公司的股权情况,股权变更为夏某、金某3、陈某、朱某2(他姐姐)各占公司18%的股份,毛建茂28%股份,同时还签署了一份协议书作为入股的协议。之后,毛建茂以要付土地指标费的名义,于2015年12月12日向他拿了10万元,于2016年1月15日向他拿了16万元,于2016年6月20日前后向他拿了8万元及1000元的三和超市礼券。他把钱给毛建茂后,都和陈某、金某3、夏某说过,陈某等人说到时候统算。后江某起诉毛建茂和亚鑫公司要求偿还借款120万元,经他和陈某等人查询了亚鑫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发现投资到亚鑫公司的钱都被毛建茂转入到毛建茂的女儿毛某2的账户和金某1的账户,并没有用到公司内,同时经查询,根本没有深圳市溶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这样的公司,而且150万元的仙居县土地指标费的收款收据也是假的,因此才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6月15日,江西大雷公司的刘某过来看箬横下金村亚鑫公司的场地时,是毛建茂开着宝马车去接刘某过来的,刘某当时跟他和陈某介绍说是通过台州“小刚”介绍认识毛建茂。3、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份,他听朱某1说毛建茂准备在箬横开办一家车辆检测站,工商执照已经批下来了,注册资金500万,问他有无兴趣入股。他回到温岭后,毛建茂跟他说工商执照已经批下来了,江某也打了120万元到公司账户,车辆检测设备已经花了220万元买了,土地也租赁好了,剩下的就是建厂房的投资了,当时毛建茂还给他看了车辆检测设备购买合同,看了后,他答应投资。2015年9月22日,他和朱某1、朱某1的姐姐朱某2、金某3、陈某、毛建茂去温岭市办证中心工商局的窗口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之后毛建茂又借口买土地指标一事向股东要钱,向朱某1要了三笔,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8.1万元,朱某1给毛建茂后,打电话跟他说过,他跟朱某1说记在那里,到时候统算,作为他们股东共同的支出。期间,毛建茂以付监理费为由,向陈某和金某3分别拿了3.8万元。2016年1月份的时候,毛建茂说已经花150万元从仙居县国土资源局购买了土地指标,因此到2016年2月份的时候,朱某1给他打电话,说公司租用温岭市箬横镇下金村土地款第二期租金要付了,租金332680元,他就将332680元转到朱某1的账户,由朱某1交到下金村账户内。2016年5月份的时候,江某起诉毛建茂和亚鑫公司,要求归还借给毛建茂的120万元借款,他们股东都觉得惊讶,因为毛建茂当时说江某的120万是公司的投资款,江某的股权是镶在毛建茂那里的,因此毛建茂是占公司28%股份。而且去下金村量地、租地、商量、到箬横镇签订合同,江某都是在场的。之后他们叫毛建茂拿出车辆检测设备的购买合同和在仙居县买土地指标的票据,毛建茂通过彩信发给朱某1,他们去仙居县国土局查了,根本没有买土地指标一事,在网上查询,毛建茂所提供的车辆检测设备购买合同中的深圳市溶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也没有工商登记记录。4、证人朱某2的证言,证明亚鑫公司是他兄弟朱某1以及他舅夏某、金某3、陈某入股的,法人代表是毛建茂,因为朱某1和毛建茂约定以后要在车辆检测站内租用土地办修理厂,所以朱某1没有出任股东,由她挂名字进去。5、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江某之前已经参股120万元到亚鑫公司。2015年9月份,毛建茂说江某投资的120万元还不够,问朱某1还有没有意愿入股,于是朱某1问他有没有兴趣,因他经常在朱某1厂内嬉,了解这个事情,而且毛建茂当时也拿出一份买车辆检测设备的220万元合同以及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他通过私人渠道了解到毛建茂确实是资金紧张,因此同意入股。之后朱某1还找了金某3、娘舅夏某,都同意入股。2015年9月18日,朱某1跟他说已经拿出50万元交到箬横镇下金村作为亚鑫公司的土地租赁费,于是他和金某3拼了50万元通过金某3的银行账户转到亚鑫公司账户内。2015年9月22日,他和朱某1、朱某2、夏某、金某3以及毛建茂共同去温岭市办证中心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之后毛建茂就推脱他们要办土地指标,三次借口要买土地指标或者打关系需要向朱某1要钱,分别为10万元、16万元、8.1万元,朱某1给毛建茂后,打电话给他说过的,他跟朱某1说记在那里,到时候公司成立后再统算,作为他们股东共同的支出。他们问毛建茂土地指标事宜的时候,毛建茂叫他们不要过问。2016年3月份,毛建茂在朱某1的修理厂内,以明天要付公司监理费为由,向他拿走3.8万元,而且金某3在过年前也被毛建茂以付监理费的名义拿走了3.8万元。这时他们问毛建茂监理费是要在厂建后再交的,怎么现在就要交,而且一般监理费1、2万元就够了,怎么要这么多,毛建茂跟他们说是叫别人在弄的,所以转给别人,让别人也赚一点,金某3的钱是交土地指标费了。2016年5月份,江某以毛建茂借款、公司担保为由起诉毛建茂以及他们这些股东,朱某1叫毛建茂把购买土地指标的收款收据以及买车辆检测设备的合同给他们看,毛建茂通过彩信的形式发给了朱某1。经查,发现毛建茂所提供的150万元仙居县国土资源局的收款收据和向深圳市溶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设备购买合同都是假的。6、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土地指标费的收款收据、借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协议书、下金村会议记录,证明2016年5、6月份,朋友介绍毛建茂给他,毛建茂当时说打算在温岭市箬横镇下金村开办车辆检测站,并提供了在温岭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亚鑫公司的营业执照、温岭市箬横镇下金村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向某居县国土资源局购买土地指标的150万元收款收据。毛建茂意思是打算将之前参股到亚鑫公司的其他股东退掉,与他合作。他当时看毛建茂在温岭市箬横镇下金村所租的地理位置比较可以,而且毛建茂还跟他说已经支付了下金村50万元的土地租赁款,于是他就有意向与毛建茂合作。之后毛建茂就向他提出来,叫他先借款,好将钱退还给之前的股东,等之前的股东退出之后,毛建茂再与他合作。于是根据毛建茂的催促,他在2016年6月16日通过农村合作银行的帐户汇款给毛建茂30万元,在2016年7月27日通过工商银行的帐户汇款给毛建茂50万元。他介绍江西大雷公司的刘某给毛建茂认识,去年毛建茂叫刘某到温岭,在回江西的车上,刘某打了个电话给他,说要小心毛建茂这个人。7、证人朱某3的证言,证明他是箬横镇人民政府管“三改一拆”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认识了毛建茂,毛建茂曾到他办公室谈办检测站租地的事,他向毛建茂推荐下金村的地。箬横镇下金村所租给毛建茂的土地大概有3亩是建筑用地,其他是农保地。他提醒过毛建茂,叫毛建茂让村里出面打报告给镇政府,给土地指标,但毛建茂说自己有关系,可以买来土地指标。8、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8月份,他经朱文龙(经辨认为朱某1)介绍认识了毛建茂。同年8月26日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到亚鑫公司的建设银行账户人民币120万元(备注“参股金”),后毛建茂打了一张借条给他,毛建茂借款当时说是需要资金,后来说把他的钱交到箬横镇下金村支付土地款用了80多万元。9、证人刘某的证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明2016年6月中旬,毛建茂打电话给他说是通过杨某介绍,想向他咨询车检设备相关价格。2016年6月15日,毛建茂打电话给他让他过去帮忙看场地。当时毛建茂说等一会,有两个合伙人要过来,让他说是广州来的,并说已经在他这里订了检测设备,是质量监督局的“小刚”介绍过来的。过了一会后就有两个年轻人过来,毛建茂介绍说他是“小刚”介绍过来的,之后那两个年轻人要了他名片。还有一次是在7月份,毛建茂打电话给他,说要到广州来考察他的公司,他说公司是在江西南昌,接着毛建茂就挂了电话。然后第二天,毛建茂打电话给他说到南昌来考察,之后就没有联系了。毛建茂跟他说前期手续都办好了,想要他出个规划图纸,他对毛建茂表示怀疑,后来杨某跟他说要和毛建茂合作,他就对杨某说不要合作。办车辆检测站的手续一般是了解监测站的标准,然后向发改委立项,再向质监、交监咨询,再找检测设备公司对场地规划,再设计图纸,再找盖厂房的钢结构公司与检测设备公司对接,然后再请专业的技术人员,整个环节都是高要求的,而且与检测设备公司要不停的交流才能对规划图纸定稿、建设的。而车辆检测设备公司是要有一定的门槛的,因为还要涉及到软件一块,所以一般都叫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或科技有限公司,不可能叫机械公司、电气公司。10、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7日,毛建茂向他借银行卡使用,他将卡号发给毛建茂,后毛建茂到他家拿走该银行卡,后来归还。之后发现2016年3月7日亚鑫公司转账一笔3.8万元至他账户。11、证人毛某2的证言,证明她尾号7699的建设银行卡由她父亲毛建茂在使用。12、证人毛某3的证言,证明她是毛建茂老婆,她在外面做小工,家里只有两间矮房子,家里往年是做帽的加工生意,一年能赚二、三万元左右,不清楚毛建茂借款的用途。13、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明他借给阮丽萍130万元左右,2015年8月19日,在箬横大转盘毛建茂的车内,阮丽萍说这130万元中有82.5万元是借给了毛建茂,毛建茂也认可这借款,当时毛建茂就给他打了二张借条。后茂建茂还了一笔3万元和一笔10万元,都是还他的利息。14、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份,即在工商登记前几天,他帮朱某1、毛建茂等人起草协议书,在商量协议过程中,毛建茂说过讨来的土地指标以后要算进去的,故协议书第5条写明“厂房建造完毕后,厂房、设备归全体股东所有,土地使用权归毛建茂一人所有”。15、证人金某2的证言、土地使用权出租协议书、会议记录,证明他是温岭市箬横镇下金村的村长,2015年9月16日,他代表下金村和毛建茂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协议书,将23.13亩土地租赁给毛建茂的亚鑫公司,租赁期限为18年。当时约定毛建茂签订协议后就支付三年的租金,租金一共是832680元,如果三日内不支付租金的话,就将协议作废。2015年9月18日,毛建茂交了50万元,过了好几个月,毛建茂才把剩下的332860元交到村内。同时证明租赁给毛建茂的土地是村集体土地,必须要从土管局买来土地指标才能建造厂房,当时毛建茂说花了200多万买了土地指标。16、抓获经过,证明毛建茂被抓获归案。17、情况说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证明仙居县国土资源局未出具过收亚鑫公司150万元的收款收据发票,“深圳溶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和“深圳溶兴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查无登记,温岭市国土资源局箬横分局未收到下金村相关土地农转用及用地报批书面申请。18、温岭市亚鑫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登记,证明2016年8月31日经查询亚鑫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情况。1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毛建茂前科情况。20、银行账单交易明细,证明亚鑫公司、毛建茂及其所使用的金某1、毛某2、下金村帐户资金往来情况。21、户籍证明,证明毛建茂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毛建茂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被告人诈骗的事实不成立,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毛建茂在明知亚鑫公司未实际购买设备及土地指标、下金村相关土地不符合建设厂房条件的情况下,仍通过伪造合同、收款收据等手段骗取信任,引诱多名被害人投资入股,相关资金除两笔共计人民币832680元由被害人直接转至温岭市箬横镇下金村帐户,用于支付土地租赁费外,均去向不明,现该事实有被害人江某、朱某1、陈某、金某3、夏某、杨某的陈述证实,并有证人何某、毛某2、毛某3、林某1、林某2、金某2、朱某3、朱某2的证言、银行帐户明细、收款收据、买卖合同照片等证据佐证,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告人虽辩解所有资金用于创办公司,其中大部分资金委托“小刚”用于购买设备,只是“小刚”意外死亡,造成资金去向不明,却无法提供“小刚”具体身份信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多方调查,亦无法查找到“小刚”,其辩称与“小刚”之间的相关合同,也无法提供原件,在侦查阶段曾辩解系酒后撕毁,后又改称遗失。况且,被告人将数百万资金交由一身份连自己都不熟悉的人购买设备,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被告人毛建茂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建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害人朱棋应被告人毛建茂要求将人民币50万元及被害人夏福荣将人民币332680元转至温岭市箬横镇下金村帐户作为土地租赁费用的事实,因被告人毛建茂无法占有该两笔资金,不宜认定为诈骗。被告人毛建茂有前科,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建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28年8月9日;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毛建茂退赔被害人江柳青人民币120万元,退赔被害人朱棋人民币54.10万元,退赔被害人金华明人民币33.80万元,退赔被害人陈世忠人民币23.80万元,退赔被害人杨文斌人民币8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应荣辉人民陪审员  颜丹丹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佳仪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