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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莱阳市顺鑫加油站、莱阳市柏林庄镇北臧家疃村许思茂膨润土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阳市顺鑫加油站,莱阳市柏林庄镇北臧家疃村许思茂膨润土矿,李美玲,杜战友,李言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阳市顺鑫加油站。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镇于家店村。负责人:陈锦月,该加油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华东,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柏林庄镇北臧家疃村许思茂膨润土矿。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镇北臧家疃村。负责人:李美玲,该矿经营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钦鹏,莱阳市古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美玲,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盛隆广场C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钦鹏,莱阳市古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战友,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光,莱阳市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言华,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光,莱阳市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莱阳市顺鑫加油站因与被上诉人莱阳市柏林庄镇北臧家疃村许思茂膨润土矿、被上诉人李美玲、被上诉人杜战友、被上诉人李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栾建伟审判员  张燕华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