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边美英、李俊华等与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美英,李俊华,李进蕊,李进忠,彭爱香,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亿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541号原告:边美英,女,1939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俊华,女,1957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进蕊,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义江(代理以上三原告),男,1962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进忠,男,1963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彭爱香,女,1967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银生(代理以上二原告),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菏泽市解放南街***号。法定代表人:吕宏峰,局长。委托代理人:仝效臣,该单位法规科干部。委托代理人:李玉林,该单位法规科干部。被告:菏泽市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松安,董事长。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南城办事处中和社区*楼。原告边美英、李俊华、李进蕊、李进忠、彭爱香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艺联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边美英、李俊华、李进蕊、李进忠、彭爱香于2017年0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美英、李俊华、李进蕊、李进忠、彭爱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美英、李俊华、李进蕊、李进忠、彭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78元,减半收取计8439元,由原告边美英、李俊华负担。审判员 李庆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