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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朝广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81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朝广,男,1984年7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池市宜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朝广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朝广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韦 焜审 判 员  韦银珠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