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朝广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81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朝广,男,1984年7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池市宜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朝广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朝广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韦 焜审 判 员 韦银珠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