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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时秀峰与李丽娜、张彪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秀峰,李丽娜,张彪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时秀峰,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丽娜,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辉,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彪,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辉,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时秀峰因与被上诉人李丽娜、被上诉人张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时秀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81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蒋承光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来 阳附:(2017)皖12民终154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