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杨你哈、苏呷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杨你哈,苏呷呷,盐边县永兴镇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837号原告:杨某1,女,仡佬族,2007年11月28日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永兴镇范村二组69号,身份证号码:510422200711282240。法定代理人:杨某2,男,仡佬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代理人:胡万富,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XXX。被告:杨某,男,彝族,2005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杨你哈,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苏呷呷,女,彝族,1970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盐边县永兴镇小学,住所地:盐边县永兴镇永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322450987623N。负责人:XX超,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杨你哈、苏呷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杨你哈、苏呷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判员 严天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雨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