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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39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明华诉康达尔房地产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39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明华,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村西区*栋***室,身份证号码4402231970********。被执行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村康达尔地产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92481848。法定代表人季圣智。委托代理人刘成,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3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大芬村康达尔花园第6栋904号房的产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并办理房产证。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核查依法作出(2016)粤0307执139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大芬村康达尔花园第6栋904号的产权(亦即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大芬村康达尔花园6栋复式904的房产)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张明华名下。2017年2月20日,本院依法将该执行裁定书及相应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执行人遂以其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39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500元已予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39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书记员  张鹏飞书记员  张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