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廷全佳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祖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金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李海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861号原告绵阳市金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建新南路300号龙溪谷C8-16号。法定代表人芶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光明,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文,男,汉族,生于1992年4月2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原告绵阳市金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市金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金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金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海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金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邓益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士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