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9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廖荆威与王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荆威,王银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109号原告廖荆威,男,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被告王银香,女,汉族,1988年7月3日出生,原告廖荆威诉被告王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廖荆威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廖荆威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荆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41元,由原告廖荆威负担。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