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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淘乐娱乐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淘乐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167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梁茵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宏,系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烨,系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淘乐娱乐城,住所地江门市。投资人:邵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淘乐娱乐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俊平审 判 员  阮锦平人民陪审员  潘瑜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 华书 记 员  茹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