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林良娥、刘开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林良娥,刘开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民初10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漳平市和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858065382Q。代表人:童晓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丹,女,系该行职员。被告:林良娥,女,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漳平市,被告:刘开生,男,汉族,1971年8月8日出生,住漳平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漳平支行”)与被告林良娥、刘开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良娥、刘开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工商银行漳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林良娥、刘开生归还工商银行漳平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透支利息、滞纳金共计206777.76元(截止2017年6月12日透支本金145212.58元、透支利息49686.02元、滞纳金11879.16元,共计206777.76元。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高500元);2.如林良娥未归还工商银行漳平支行上述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工商银行漳平支行有权请求法院依法处置其向工商银行漳平支行抵押车辆(闽F×××××),工商银行漳平支行对处分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林良娥、刘开生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5日,林良娥在漳平市环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小车,因资金不足欲分期付款,分期付款须持有购车分期专用信用卡,林良娥当天便在工商银行漳平支行申请办理1张购车分期专用信用卡。经审查后,林良娥于2013年9月18日取得信用卡,卡号为:62×××00,并于2013年8月5日与工商银行漳平支行签订了1份《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透支金额人民币30万元,分36期还款,每期还款的金额为8333元(首期金额为8345元)、每期的透支款项的还款日为透支次月起的15号之前。利息、滞纳金计算依据:(1)计结息规则:持卡人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2)滞纳金收取方式: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按最低还款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刘开生在《共同偿债人承诺书》上签字自愿为林良娥的上述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承担连带责任。林良娥所购的小车,车牌号为:闽F×××××;车架号为:LBVCU3108DSH26636,于2013年9月17日在福建省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工商银行漳平支行,登记证书编号:350007395351号。林良娥于2013年9月24日在漳平市环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的POS机上进行刷卡透支消费,透支金额为30万元,结清了购车费用。林良娥透支消费后前15期能及时还款,从2014年12月15日起未按合同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经工商银行漳平支行多次电话催收,除2015年1月26日、2015年2月18日、2015年3月9日、2015年4月3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9月25日、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19日、2016年7月11日、2016年9月9日、2016年9月17日、2016年9月30日、2016年11月7日归还少量欠款分别为2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900元、10000元、10000元、1500元、2000元、1000元、2000元、2000元、500元外,其余欠款至今未归还;经工商银行漳平支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收,刘开生也未承担连带责任。工商银行漳平支行依据《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的约定,向林良娥宣布借款提前到期,2016年4月18日林良娥在“宣布借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上签字。截至2017年6月12日止,林良娥结欠本金145212.58元,利息49686.02元,滞纳金11879.16元,连续逾期16次,构成严重违约,侵害了工商银行漳平支行的合法权益。被告林良娥、刘开生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工商银行漳平支行的诉称相同。本院认为,林良娥向工商银行漳平支行申请办理购车分期专用牡丹信用卡,并在工商银行漳平支行发行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上签名,工商银行漳平支行批准为其办理了贷记卡业务,双方之间就贷记卡的使用建立了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林良娥用上述信用卡消费后,与工商银行漳平支行签订的《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刘开生向工商银行漳平支行出具的《共同偿债人承诺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确认有效。林良娥应依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上述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林良娥在用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后,未按约定履行偿还透支借款本息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工商银行漳平支行诉请要求林良娥、刘开生一次性提前偿还工商银行漳平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5212.58元、透支利息49686.02元、滞纳金11879.16元,共计206777.76元(截止2017年6月12日)及自2017年6月13日起的利息、滞纳金,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林良娥提供的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工商银行漳平支行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处置林良娥用以抵押的宝马牌小型轿车的价款优先受偿。林良娥、刘开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工商银行漳平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林良娥、刘开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5212.58元、透支利息49686.02元、滞纳金11879.16元,共计206777.76元(截止2017年6月12日),及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45212.58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和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高500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林良娥、刘开生不履行上述债务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有权以抵押物(车牌号为闽F×××××P宝马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2元,由林良娥、刘开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 亚 香人民陪审员 吴 炳 南人民陪审员 刘 晓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洁(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