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7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路支行,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任健均,任海卿,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李坡村。法定代表人:巴鸿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基罡,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紫荆山路5号。主要负责人:马震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刚,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效棋,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允轩。原审被告:任健均,男,出生于1968年10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审被告:任海卿,男,出生于1959年3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审被告: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东店村。法定代表人:冯新营。上诉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路支行及原审被告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任健均、任海卿、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9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省新密正泰耐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汝中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