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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宁陵县郭峰电器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宁陵县郭峰电器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87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祥野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四矿口西一千米路南陆顺建材大世界门面房四号楼北楼一至八号。法定代表人贾纪超,总经理。被执行人宁陵县郭峰电器超市,住所地宁陵县建设中路。经营者郭峰,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2016)豫04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宁陵县郭峰电器超市、郭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宁陵县郭峰电器超市、郭峰的部分财产,限额254871元及利息(具体名称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武鹏飞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