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38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吉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吉康,刘得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3840-1号申请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吉康,男,194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申请人:刘得生,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申请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吉康、刘得生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李吉康、刘得生妻子翟学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吉康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907090XXX75042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0374元。对被申请人刘得生妻子翟学梅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26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46289.99元。冻结期限各一年(自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瑞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