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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4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322号原告: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昭,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军、石桂林,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楷,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被告已经履行了义务,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瑞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晴卢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