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霞与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618号原告:王霞,女,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16号天元写字广场西楼1至3层西0101号。法定代表人:彭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霞诉被告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原告王霞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霞在收到该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