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樊小东与向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小东,向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027号原告:樊小东,女,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森,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勇,男,汉族,1976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岚,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小东诉被告向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小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小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樊小东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莫兰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