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与李玉玲、曹委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李玉玲,曹委静,高金环,顾言言,郭秀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362号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虞城县闻集乡闻集街。法定代表人:赵纪华,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训根,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玉玲,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曹委静,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高金环,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顾言言,女,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郭秀梅,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李玉玲、曹委静、高金环、顾言言、郭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苗 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戈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