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双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双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3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双刚,曾用名安双志,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思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双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双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安双刚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在瑞安市莘塍街道××网咖内,趁被害人胡某睡觉之际,盗窃其放在面前电脑桌上的××手机1部。随后,两人又利用上述手机内的支付宝软件多次购物消费共计人民币970.5元。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7元。同年7月17日,被告人安双刚及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查获手机1部。同年8月1日,两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胡某达成调解,共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元。现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胡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安双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监控、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支付宝消费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调解协议书、放弃追究刑事责任报告书、收条、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双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安双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安双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双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戴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缪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