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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廉寰宙申请执行路月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寰宙,路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廉寰宙,男,1990年6月30日生。被执行人路月辉,男,1984年8月24日生。廉寰宙申请执行路月辉民间借贷一案,我院根据廉寰宙的申请,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4民初136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路月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研究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24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