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廉寰宙申请执行路月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寰宙,路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廉寰宙,男,1990年6月30日生。被执行人路月辉,男,1984年8月24日生。廉寰宙申请执行路月辉民间借贷一案,我院根据廉寰宙的申请,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4民初136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路月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研究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24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