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齐明华与常国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明华,常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晋0925执17号申请执行人:齐明华,男性,1982年3月4日出生,住宁武县梧桐苑3号楼1单元106号被执行人:常国军,男性,住宁武县凤凰镇西街农业银行宿舍楼1号楼2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齐明华与常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常国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等手段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宗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雪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