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小勇与刘一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勇,刘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勇,男,1979年4月19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刘一生,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制作的(2016)湘1003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刘一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刘一生的银行存款128674元(含案件受理费3261元、执行费1803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2867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