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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5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高雪容与梁燕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雪容,梁燕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724号申请执行人:高雪容,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燕弟,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2017)粤0606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前述民事判决书确定梁燕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高雪容支付股权转让款6000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因被执行人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银行、国土、房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茂名支行有存款账户,但因余额较少,未实际扣划,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本案处理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1459.75元(含执行费809.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余额较少,暂未实际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7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国旗执行员  何镇良执行员  赖俊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家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