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执9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蒋忠慧与周家法、伍朝猛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忠慧,伍朝猛,周家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9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蒋忠慧,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化处镇。公民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伍朝猛,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化处镇。公民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周家法,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化处镇。公民身份证号: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忠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伍朝猛、周家法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双方自愿的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伍朝猛、周家法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忠慧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依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4民终10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