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行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南京荷花建材厂与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荷花建材厂,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1093号原告南京荷花建材厂,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群力村。法定代表人施路生,厂长。委托代理人张裕斌,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荷花建材厂诉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南京荷花建材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荷花建材厂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荷花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荷花建材厂负担。审 判 长 夏文浩审 判 员 吴建坦代理审判员 吴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