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02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被执行人李晓军。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晋1102民初126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晓军归还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本金11826.95元,违约金1182.65元,共计13009.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并终结执行程序,执行费95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二、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1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