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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18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李军与李桂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李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8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桂花,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址同上。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6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桂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桂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桂花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桂花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志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月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