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执字第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祁天海与柏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3363号祁天海,男,蒙古族,1954年12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柏军,男,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天海与被执行人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10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