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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祖寿与罗献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寿,罗献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138号原告:陈祖寿,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鸿儒,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献卓,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祖寿诉被告罗献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祖寿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祖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陈祖寿负担。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之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