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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雁婷与钟雪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雁婷,钟雪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823号原告:陈雁婷,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钟雪春,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原告陈雁婷与被告钟雪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陈雁婷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雁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雁婷负担。审判员  刘改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泳媚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