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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陶治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治,李百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948号申请执行人:陶治,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李百如,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陶治申请执行李百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77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治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百如给付借款1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百如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百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陶治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百如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陶治申请执行的借款15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李百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陶治发现被执行人李百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佳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