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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炎法监外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炎法监外执字第1号罪犯张琴,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本科文化,住炎陵县。2013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3)炎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罪犯张琴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6日)。罪犯张琴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决定将罪犯张琴暂予监外执行二年(期限自2014年1月3日至2016年1月2日止)。罪犯张琴于2015年11月2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罪犯张琴在家治疗。经查,罪犯张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机构两家医院三次鉴定,鉴定结论为罪犯张琴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生活不能自理,左膝关节置换术后,右腕关节僵硬,肺内广泛纤维结节病变,其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六条“结缔组织疾病及其它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且行为不再危害社会。本院将罪犯张琴的病情鉴定征求了检察部门意见,综合炎陵县司法局和炎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张琴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