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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430孙亚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4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亚彬,男,1975年4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靖江市。被告人孙亚彬曾因盗窃,于2011年8月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2月29日减刑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9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亚彬因本案,于2017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亚彬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杰,被告人孙亚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夜间,被告人孙亚彬采用起子撬抽屉锁等手段,在靖江市殡仪馆营业厅办公室内,窃得人民币1800元及价值人民币320元的五星红杉树牌香烟16包。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亚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展经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亚彬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鉴定书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亚彬家属替其退赃人民币2120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亚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孙亚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孙亚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重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亚彬具有多次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又因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亚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孙亚彬退赔被害人刘峰人民币一千八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唐剑人民币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兰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丹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