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光辉、王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光辉,王冰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36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军,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刘光辉,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王冰兰,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光辉、王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冻结。申请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xx号xx幢x层xxx号的房产(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46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刘光辉、王冰兰所有的价值7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xx号xx幢x层xxx号的房产(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00046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