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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梁震与桐柏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震,桐柏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桐柏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8行初19号原告梁震,男,生于1976年8月7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桐柏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方瑞,任局长。第三人桐柏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陈华义,任局长。原告梁震诉被告桐柏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震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清扬审 判 员  贾中升人民陪审员  常彦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