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5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399号自诉人李某某,女,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人彭某某,男,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8月1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未予立案。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李某某与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2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彭某某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4645元,2015年6月15日前支付6000元,2015年7月15日前支付6000元,剩余部分于2015年8月15日前付清。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到期后,被告人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自诉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2017年7月20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向彭某某送达了(2017)豫0225执1033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告人限期履行,被告人仍不履行。自诉人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8月11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裁定义务、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白俊梅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已履行完毕执行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李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