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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合春与俞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合春,俞成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3999号原告:陈合春,男,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炜,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成武,男,197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陈合春与被告俞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松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已给付原告18,000元,原告陈合春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合春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合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俞贵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泽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