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保定市山田研磨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黄力东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山田研磨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黄力东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706号原告保定市山田研磨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利民路紫横家园西区2号。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被告黄力东,男,汉族,1968年6月3日出生,住保定市利民路紫横家园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力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力东的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智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