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海燕与被执行人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燕,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2执28号申请执行人:陈海燕,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刘家埠村。法定代表人:刘文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海燕与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旺埠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维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