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国荣与潘传述、覃达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荣,潘传述,覃达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67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荣,男,生于1967年7月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潘传述,男,生于1961年10月20日,汉族,原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覃达渝,女,生于1970年9月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陈国荣与潘传述、覃达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传述、覃达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国荣借款35万元。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珑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