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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林青雁、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青雁,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林青雁,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爱花,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林青雁与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淄仲裁字第309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青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该案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7)淄仲裁字第309号裁决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