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于芬与赵怀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芬,赵怀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86号原告:于芬。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怀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军,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芬与赵怀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芬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芬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于芬负担。审 判 长 常秀荣人民陪审员 秦相和人民陪审员 张凤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祥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