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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于芬与赵怀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芬,赵怀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86号原告:于芬。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怀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军,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芬与赵怀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芬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芬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于芬负担。审 判 长  常秀荣人民陪审员  秦相和人民陪审员  张凤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祥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