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唐维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维元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6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维元,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6月13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5日被延长拘留期限,2017年6月26日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挺,四川耀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维元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维元及其辩护人黄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8日19时27分,会东县公安局铁柳派出所民警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被告人唐维元家住房进行检查,在唐维元家中查获射钉器改制的一支疑似射钉枪。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唐维元持有的疑似射钉枪为枪支,具有致伤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维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维元当庭认罪,未辩解。被告人唐维元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唐维元认罪态度好;2、具有坦白情节;3、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4、家庭困难;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唐维元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19时27分,会东县公安局铁柳派出所民警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被告人唐维元家住房进行检查,在唐维元家中查获射钉器改制的一支疑似射钉枪。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唐维元持有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被告人唐维元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物证:1、会东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本案系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立案;2、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唐维元已年满十八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会东县公安局铁柳派出所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唐维元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4、检查证、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对被告人唐维元家进行检查,查获射钉枪一支、射钉弹55发。5、会东县公安局东公(铁柳)证保决字[2017]20号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在唐维元家查获的射钉枪及射钉弹依法进行了保全、扣押。6、涉案财物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射钉枪及射钉弹随案移送。(二)被告人唐维元的供述:我家在会东县铁柳镇新房村,警察在我家中查到一支射钉枪。枪管和枪把都是铁的,大概有一米三长。我找人在射钉枪上焊了个瞄准的准心。枪是我的。被查时,枪支放在我家堂屋右边的厢房楼上第二间房间里。当时枪支没有上膛,只是装了一发射钉弹在枪膛里。其余非法物品还有54发射钉弹,是装在盒子里的。该枪是我在会东街上买的,大概有七、八年时间了,具体时间记不得了。射钉弹是和枪一起买的,买了三盒射钉弹,一盒是一百发,除了查获的55发,其余射钉弹平时打鸟用掉了。射钉枪的子弹是火药底火的。我平时就将射钉弹装在枪膛里,将用过的射钉弹壳或豌豆放在枪管里,扣动扳机就打出去了。该枪能正常击发。我没有用该枪打过人或动物。我家人晓得我持有枪支。以前喊交枪,但是不晓得交到哪里就没有交。我持有的枪支没有借过其他人。(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是唐维元的妻子。我老公的枪支是一支射钉枪,他去会东街上买回来的。他说“小谷雀”啄田里的谷子,他买一支枪来打鸟。枪是好几年前(具体时间记不得了,至少有三、四年了)就购买的。唐维元的射钉枪有一米左右长,黑色的,后面有个枪托,中间是用射钉器和钢管组装的。他有时候在枪管里面装豌豆,有时候用购买的射钉弹。我看见他打,我没有摸过他的枪。射钉枪一直是唐维元在用,2017年5月18日晚,铁柳派出所的民警到我家查了,把枪拿走了。民警检查时我在场,射钉枪当时放在我家老房子里面(进入大门左手边)厢房楼上房间里的。除了射钉枪外还有一些射钉弹。我知道持有枪支是违法犯罪的。周围的邻居知道唐维元持有枪支。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我认识唐维元,以前我们是一个社的。以前听说唐维元有一支射钉枪,但我没有看到他玩过。2017年5月18日19时左右,我到他家时遇到警察在他家里,说他家里有枪,被查后收走了。警察收走的是一支射钉枪。警察在唐维元家厢房楼上的房间里查到的。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唐维元是我的哥哥。我知道唐维元有枪。上个月村上的电工送电表卡给我们,让我把唐维元的卡拿起。当天晚上唐维元来我家拿电卡时,他给我说他买了一支枪,被派出所收掉了。以前偶尔听到唐维元家菜地里打得响,开始以为是放鞭炮,后面才晓得是他在打枪。我不知道枪的特征。听唐维元说,打枪是为了吓吃谷子的鸟。我没有见唐维元用枪打过人或动物。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与唐维元是邻居。我知道唐维元有一支射钉枪。几年前(具体时间记不得了)我们种谷子的时候,他会拿射钉枪打吃谷子的鸟。最近几年我没有看见他用,也没有听见他打射钉枪的声音。前几天和他在一起的时候,听他说他的枪被派出所的收了,不晓得要如何处理。唐维元的枪打起像放火炮一样响。我不清楚他的枪平时放在何处。我没有见他用枪打过人或动物。(四)鉴定意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痕迹)[2017]第80号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从被告人唐维元家中查获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五)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唐维元家南侧厢房二楼第二房间,无房门,紧靠房间北墙是一呈东向西摆放的床,床南侧紧靠东墙处是一木质柜子,位于该柜面处有两个射钉弹盒子,一盒子内含54发射钉弹,一盒为空。紧靠房间南墙是两盒呈东西摆放的棺材,棺材西侧墙角是杂物,杂物北侧是一木质柜子,位于柜子与西侧墙面之间是一支射钉器改制的射钉枪,该射钉枪系射钉器改制,铁质、长130CM,木制柜北侧是一木质楼梯。经民警对现场及周围进行仔细搜索,未发现其余异常。2、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民警对查获的射钉枪进行了检查和提取。(六)视听资料及说明书:证实公安机关对第一次询问唐维元及第一次讯问唐维元的全过程进行了拍摄。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当庭质证、认证,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维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由射钉器改装并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维元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维元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涉案枪支及子弹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本院对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唐维元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唐维元的认罪、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维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止。)二、对涉案的射钉枪一支及射钉弹五十五发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珊审 判 员 帅 娟人民陪审员 孙光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云莉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