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0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毅刚与贝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毅刚,贝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0442号原告韩毅刚,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贝翀,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毅刚与被告贝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韩毅刚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毅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388元,剩余38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冀星 来源:百度搜索“”